各区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土局,各有关企业:
认真做好清理拖欠民工工资工作,既是维护广大民工切身利益的需要,也是化解矛盾,维护和谐稳定大局的需要。近年来,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施工等有关单位企业,认真贯彻以人为本思想,围绕清理建设领域拖欠民工工资问题,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拖欠民工工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并表现出纠纷多、低资质企业和外地进淄企业拖欠问题突出等特点,因拖欠工资造成的民工上访事件时有发生。为从根本上治理好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落实总承包企业第一责任人的清欠责任
(一)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是本企业范围内民工工资发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所辖分公司、项目部的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不论企业内部核算制度如何,凡是发生民工工资拖欠的(包括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允许他人挂靠),总承包企业都要先行垫付。属于分包企业拖欠或项目部用工不当造成纠纷的,总承包企业都应先行垫付工资,再向分包企业或项目部追讨垫付的工资款项。
(二)总承包企业对其发包的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的民工工资发放负有监督责任。总承包企业在向分包企业拨付工程款时,应在施工现场张贴拨付告示,监督分包企业及时发放民工工资,提醒分包企业民工及时索要工资。
(三)总承包企业要对分公司、项目部及所用分包企业的劳动用工、工资发放情况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检查其是否与民工签定劳动合同、用工是否及时进行登记、是否按照约定支付民工工资、是否建立民工工资发放台账等。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册,以备清欠办检查。
(四)总承包企业必须使用有资质的劳务企业,不得擅自招用临时工。向专业承包企业和建筑劳务企业分包限额以上工程,须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交易,并报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使用无资质的分包企业,造成民工工资拖欠的,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二、强化建设单位对民工工资发放工作的监督责任
(一)建设单位要监督施工企业发放民工工资。不论采取何种工程款拨付方式,每次拨付工程款前,要首先拨付经过核实的民工工资部分,并在施工现场张贴告示,监督施工企业及时发放民工工资,提醒现场民工及时索要工资。民工工资发放到位并经现场公示无争议后,方可拨付剩余工程款。第一次发放民工工资时,建设单位应通知相应市或区县清欠办派人到场,共同监督发放。
(二)由于建设单位监督不到位,引发上访问题的,各级清欠办可使用建设单位缴纳的民工工资保证金应急解决投诉问题,所使用的民工工资保证金不得充抵工程款。
(三)工程竣工前建设单位保证金发生支付现象的,建设单位须在10日内足额补缴民工工资保证金。未及时足额补缴的,延缓后续工程招标时间。
(四)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时,须提供清欠办出具的“工资发放监督到位证明”。
(五)履行监督职能到位的建设单位,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予以通报表扬,其后续招标工程可按1%标准征收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完善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取和返还制度
(一)建设单位工程招标前,必须按照工程总造价的2%交纳民工工资保证金(因监督施工企业民工工资发放到位受到表彰的建设单位除外),不再根据中标企业诚信评价等级降低收取标准。
(二)上年度诚信评价等级为B、C 级的施工企业,本年度工程中标后,分别按工程建安造价的1%和2%交纳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建设单位使用信用评价等级为AAA级、AA级、A级、B级、C级施工企业的,民工工资保证金依次分别在工程竣工结算1个月、2个月、3个月、6个月、12个月后,持施工企业开具的未拖欠工程款证明申请返还。B级施工企业在工程竣工结算6个月后、C级施工企业和外地进淄施工企业在工程竣工结算12个月后,持该工程所有民工工资发放表原件及建设单位证明,经清欠机构审核,按相关程序返还。
(四)任何人不得减、缓、免民工工资保证金,因减、缓、免出现上访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严格对外地进淄施工企业的监管
严格外地进淄施工企业的市场准入和监管。外地施工企业进淄施工,按资质等级和工程造价收取民工工资保证金。不按要求交纳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一律不予办理进淄备案手续,不允许投标承接工程;未交纳保证金承接工程的,要立即停工整顿,完善手续后方可继续施工。外地进淄施工企业拖欠民工工资造成集体上访的,一律清出淄博建筑市场。
五、严厉查处各类拖欠行为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查处力度。对不按规定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视情节轻重,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给予约谈法人代表、全市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停止投标资格3个月至1年直至撤回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对涉及拖欠民工工资的项目经理,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作出通报批评、禁止变更注册信息、停止投标资格、吊销岗位资格证书的相应处罚。分包企业因管理不善,导致民工工资拖欠,引发民工集体上访的,按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对未尽到监督责任,没有将民工工资优先支付,引起上访事件的建设单位,视情节轻重,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给予约谈单位法定代表人,全市通报批评、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停止3个月、6个月或1年招标资格的相应处罚,对所建工程不予验收备案。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充实清欠机构力量,加强对清欠工作的领导;要完善应急机制,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措施,逐步杜绝集体上访事件;要认真贯彻《淄博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严格招投标监管和市场稽查,从严查处违法分包、肢解工程、非法挂靠等行为,从源头上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清欠 工作 意见
淄博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11月25日印发
(印发5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