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建管处(局),高新区质安站,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建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建管质安字[2009]1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望一并贯彻落实。
一、请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的要求,及时调整产权备案、安装告知、使用登记备案工作,使备案工作与省文件要求保持一致。
二、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我市严格按照《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的要求,开展高处作业吊篮备案登记工作,各区县安全监督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对于本通知下发前已经使用的设备务于2009年10月15日前完成产权备案工作。
附件: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六日
主题词:建筑管理 转发 起重机械 通知
(印发6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