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建管处(局)、高新区规土局质安站、城建科,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监理、施工等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监督,落实《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对各区县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制度,完善队伍
各区县安全监督站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单位(科室)的建筑施工安全行政执法、处罚制度。凡未取得行政执法授权(委托)或行政执法人员证件不齐全的应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完善有关罚没许可证照同时报市安监站。各区县安全监督站应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工作程序的培训,做到执法程序合法。
二、认真检查,严格执法
各区县安全监督站要完善内部工作机制,对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认真检查,严格执法,决不允许纵容姑息。凡达到处罚标准的要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处罚,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不得擅自降低处罚标准或不予处罚。
三、处罚要求
(一)凡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符合小额处罚标准的,适用小额处罚。小额处罚标准统一定为:企业罚款999元。
(二)凡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超出小额处罚标准的,适用立案处罚。
(三)凡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已进行小额处罚,但拒不整改安全隐患的,必须进行立案处罚。
(四)凡施工现场因存在安全隐患被处罚的,将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五)处罚对象均为企业法人,从而督促企业完善安全内控机制,确保施工安全。
四、其他要求
(一)实行处罚情况定期上报制度。各区县安全监督站应于每月的25日将本月处罚情况报市安监站。
(二)市建管处将对各区县安全监督站对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查处情况进行抽查,凡发现安全监督站到施工现场检查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进行查处的,对该区县进行通报批评,并在相应的考核中予以扣分。
附件: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处罚参考标准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
主题词:建筑施工 安全监督 管理 意见
(印发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