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建管处(局)、高新区规土局城建科、质安站,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全市深度治理大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动员大会有关要求,按照淄政办发[2008]140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度治理大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实施意见》,现就09年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 组织领导
成立扬尘治理领导小组
组 长:谢绪军
副组长:朱晓峰
组 员:张 强 魏建林 谭明君 于大伟
二、 治理时限
(一)6月15日前,全面完成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源治理。
(二)6月15日至6月30日,开展全市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拉网式大检查。
(三)7月31日前完成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的全面复查。
(四)通过日常检查、文明工地创建等工作,建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长效机制。
三、 明确监管责任,落实监管措施
市直及各区县建管处(局)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建筑市场管理工作等意见的通知》(淄政发[2009]9号文)划分范围负责各自辖区内的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各区县建管处(局)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措施,确保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四、 主要措施
(一)施工单位在投标文件中应有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内容包括:扬尘防治工作目标、各分项工程不同施工工艺专项扬尘防治技术措施、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
(二)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分别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成立扬尘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负总责;
(三)施工作业应符合技术操作规程,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技术措施;
(四)遇有四级以上大风天气预报或市政府发布空气质量预警时,不得进行土方作业;
(五)施工现场须设置稳固整齐的围挡,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临主干道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稳固整齐;
(六)应在醒目位置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公示期至工程施工结束,并保持公示内容的清晰完整;
(七)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划分作业区、生活区、办公区,分类堆放建筑材料并设置标牌;
(八)现场搅拌应封闭作业;水泥、石灰粉等建筑材料存放在库房内或者严密遮盖;沙、石、土方等散体材料须覆盖;场内装卸、搬倒物料应遮盖、封闭或洒水,不得凌空抛掷、抛撒;
(九)建筑垃圾集中、分类堆放,严密遮盖,及时清运;生活垃圾采用封闭式容器,日产日清;施工现场不得熔融沥青、焚烧垃圾等有毒有害物质;
(十)垃圾清运应预先办理相关手续或委托具有垃圾运输资格的运输单位进行,不得乱卸乱倒垃圾;
(十一)建筑工程主体外侧使用符合规定的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密目式安全网应保持整齐、牢固、无破损,严禁从空中抛撒废弃物;
(十二)施工现场要合理设置出入口,施工现场门口及主要道路必须采用混凝土硬化;设置车辆冲洗车设施,保持出场车辆清洁;
(十三)合理设置排水系统和沉淀池,保持排水通畅,污水未经处理不得排入城市管网。
五、 处理意见
(一)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凡未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未成立扬尘污染防治领导小组的,予以停工并责令其立即整改;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无防止粉尘、废水、固体废物、噪声和施工照明等对人或环境危害和污染措施的,予以停工记入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据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三)施工现场未合理设置出入口,未采用混凝土硬化;未设置洗车设施的,予以停工整改。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日
主题词:建筑施工 扬尘治理 工作 通知
(印发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