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建设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淄建发【2009】9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清理拖欠民工工资工作的意见》等相关建设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为保证开发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在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请注意遵守下列事项:
一、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按法定程序确定施工总承包队伍,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私自确定施工队伍。如有违反,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建筑工程应当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设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设备采购单独发包;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主体、外墙保温、消防工程、设备安装、基坑开挖、屋面防水和装饰装修等项目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如有违反,将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三、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如果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将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安全措施备案手续。建设单位如果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将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有关资料报送安监站备案,将按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经济处罚。
五、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如果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将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六、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在拨付工程款时,要将民工工资单独列支,优先支付;要监督施工企业项目部发放民工工资,确保农民工能按时足额领到工资。建设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建筑业企业工程款或不优先支付民工工资,导致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引起上访事件的,视情节轻重,将依据淄建发【2009】9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清理拖欠民工工资工作的意见》,给予约谈单位法定代表人,全市通报批评、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停止3个月、6个月或1年招标资格的相应处罚,对所建工程不予验收备案。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