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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外墙保温工程管理的通知

发文机关:淄博市建设委员会      文号:淄建发[2009]93号     发布时间:2009年09月10日    点击数:
 
各区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土局、桓台县建管局,委属有关单位:
随着建筑节能工作的不断推进,建筑外墙保温工程数量日益增多。为加强我市建筑外墙保温工程管理,确保外墙保温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建筑外墙保温工程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不得将新建工程的外墙保温项目肢解发包,必须将外墙保温项目发包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既有建筑物外墙保温节能改造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二、从事建筑外墙保温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或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同时还应具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可对外墙保温工程自行施工,也可依法将外墙保温工程分包给具有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四、仅取得《山东省新型墙体建筑材料与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但未取得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或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不得从事外墙保温工程施工。
五、各级管理部门要把建筑外墙保温工程施工作为建筑市场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管理。招标管理机构应认真审查招标文件,凡建设单位将外墙保温等分项工程肢解发包的,一律不予办理招标手续。要督促监理单位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认真审查外墙保温施工单位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相关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不符合要求的,不准开工,必要时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将外墙保温工程肢解发包,或者建设、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外墙保温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单位施工的,应责令改正,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分别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予以处罚。施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外墙保温施工活动的,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予以严肃处理。
六、各级管理部门在严格市场执法的同时,要对行政区域内取得《山东省新型墙体建筑材料与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做好政策法规宣传工作。引导有关企业按要求办理房屋建筑总承包资质、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为规范化管理建筑外墙保温工程施工活动创造有利条件。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工程 管理 通知
打印:郑菁                           校对:张家民
 淄博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9月10日印发
                                          (印发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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