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建设工程招标评标中对工程质量、安全和清欠等工作量化加减分的请示
市政府: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建设工程招标评标中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量化加分的批复》(淄政办字【1998】65号)实施以来,对鼓励建筑业企业在工程质量和安全方面争先创优,提高建筑业的整体素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发挥了极大的作用。随着形势的发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清欠工作出现了许多新问题,引起政府和社会高度关注,迫切需要完善奖优罚劣的市场机制。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清欠工作,保持建筑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市建委拟在建设工程招标评标中,对企业在工程质量、安全和清欠等工作中获奖及受处罚情况进行量化加减分。
一、 加分办法
在规定年限内获得下列荣誉或奖励之一的,可按不同档次标准加相应分值。
(一)5年内获得工程质量“鲁班奖”或建设部安全文明工地等荣誉称号、3年内获得工程质量“国家优质工程奖”的加5分。
(二)3年内获得工程质量“泰山杯”奖或建设部安全检查优良现场、省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的加4分。
(三)2年内创省级优良工程、省级安全文明优良工地、市工程质量“十佳”工程、市“十佳”安全文明工地或受到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质量或安全表彰的加3分。
(四)1年内创市级优良工程、市级安全文明工地的加2分。
(五)1年内被确定为市清欠工作先进企业的加2分。
(六)1年内被市主管部门评价为建筑企业诚信AAA级的加2分。
二、减分办法
在一年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不同档次标准减相应分值。
(一)发生特别重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质量事故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减5分。
(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严重质量事故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减4分。
(三)发生较大安全事故或者一般质量事故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减3分。
(四)发生一般安全事故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减2分。
(五)因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建筑管理部门)通报的减2分。
(六)被市主管部门评价为建筑企业诚信C级的减2分。
三、计分原则
(一)工程质量、安全以企业获得相应荣誉累计加分,同一项目以最高荣誉计算,同等档次只加一次;清欠工作和诚信评价按对应的荣誉加分,累计为总的加分。
(二)工程质量、安全以企业被通报的相应质量安全事故累计减分;清欠工作和诚信评价按对应的处罚减分,累计为总的减分。
(三)加减分自证书或文件签发之日起在规定年限内有效。
(四)监理、装饰等工程招标评标,参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建设工程招标评标中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量化加分的批复》(淄政办字【1998】65号)不再执行。
当否,请批示。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