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您现在的位置:淄博市建筑管理信息网>>
稽查队建筑市场行政执法程序
  详情

一、办理机构

科室名称 :淄博市建筑市场稽查大队

地址:人民西路17号322室 电话:2307806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6、淄博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7、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9、淄博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
三、办理类别
建筑市场行政执法。
四、办理程序
      (一)受理
   检查发现、群众举报、批办、转办等信息受理登记
      (二)立案
立案调查,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签《建设法律文书送达回证》;收集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笔录、现场勘验,研究拟立案处罚意见、建议。
(三)审查
填写《建设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报市建管处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审查,报市住建局,市住建局领导、法制部门和工程部门对处罚意见审查。
(四)审签
填写《建设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签表》报市建管处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审查,报市住建局,市住建局领导、法制部门和工程部门对处罚意见审签。
(五)告知
送达《建设行政处罚告知书》并签《建设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1、处罚前告知当事人对处罚意见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接到告知书3日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不陈述、申辩的转入处罚程序。
经市住建局法制部门确认,当事人陈述、申辩成立的,修改后再进行审查、审签转入处罚程序。
2、处罚前告知当事人对吊销资质证书、责令停产停业以及罚款2万元以上等处罚意见有权申请听证。
当事人接到听证通知须在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不听证 的,转入处罚程序;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15日内局法制部门组织听证,7日前通知听证的日期、地点等事项;
听证后维持原意见 的,转入处罚程序;
    听证后经市住建局法制部门确认修改原意见的,修改后再进行审查、审签转入处罚程序。
(六)处罚 
       1、送达处罚决定书。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送达方式进行送达
2、实施处罚。
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在收到复议决定书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做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3、执行。
当事人即不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的,逾期每日按处罚金额3%加处罚款或由市住建局法制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经申请市住建局批准,可以暂缓或分期缴纳。
(七)结案
1、结案复查。
市住建局法制部门督查行政处罚的罚款、责令改正情况,结案后由稽查大队填写结案登记表报市住建局
2、案卷归档。
将已结案的卷宗编号存档。
(八)总结宣传案例
对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或曝光。对违法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在淄博市建筑管理处网站上曝光,视违法情节的轻重在全市通报批评。对违法严重、拒不履行法律责任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拟建议市住建局降低或撤销其开发资质;对违法严重、拒不履行法律责任的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建议有关部门暂停其工程投标资格并暂扣该违法工程项目经理的资质证书;暂扣违法工程的监理单位工作人员的总监资质证书;有关违法行为记入相关单位诚信档案。
 
  办事科室
稽查队
  附件下载
  • 地址: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路17号 电话:0533--2301519 传真:0533--2303028 E-mail:zibojgc@sina.com
    版权所有:淄博市建筑管理处 ©2007-2009 zbj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淄博企业在线提供技术支持 鲁ICP备050544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