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第一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系统的行业管理部门以及依法取得
委托执法资格的组织。
行政处罚工作的人员。
证、执照;
,在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
送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
报请共同的上级机关或当地人民政府决定。
法机关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与被委托机关或组织办理委托
手续。
现违法行为。
,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
法进行检查。
录和现场笔录。
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
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
。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
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
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各执一份。
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事人签名或盖章,各执一份。
。
、处罚建议等。
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书面核审。
,应当登记,并指定具体人员负责核审。
意见:
件,同意执法人员意见。
修改。
。
意见时,给予较轻处罚的,报请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决定;给予较重处罚的
,报请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或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召集的办公会议讨
论决定。
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限;
定,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业整顿(包括属于停业整顿性质的、责令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得承接新的业
务)、责令停止执业业务、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处以
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
利。较大数额罚款的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的,从其规定。
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执法机关提出。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日期、地点;听证一般由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人员或执法机关指定的
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罚法》的规定制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
场作出处罚决定。
件,填写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
、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执法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
或盖章。
送达人。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
注明签收日期。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
,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有关文书留在受送
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即视为送达。
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件处理批件、证据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执行情况记录等材料立卷归档
。
理结果向交办单位报告。
序从事执法活动;超越职权范围、违反法定程序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无效。
府法制工作部门和上级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的监督管理。
决定书向所属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或指定机构备案。
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有关部门备案。
定的案件进行逐月统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
年的2月底以前,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报送上一年
度的执法统计报表和执法工作总结。
误,可责令其限期纠正。对拒不纠正的,上级机关可以依据职权,作出变
更或撤销行政处罚的决定。
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的单位或个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究其责任。
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