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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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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发布《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建设部第86号令 2001年1月17日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
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三条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是指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第四条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
程项目: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卧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为了保证住宅质量,对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实行监理。
     第六条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是指:
      (一)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
    设施项目:
      (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上保持等水利
    建设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
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二)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可以对本规定确
定的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调整。
     第九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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