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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争创建筑业仲裁工作优秀单位和优秀仲裁联络员活动的通知

发文机关:      文号: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23日    点击数:
 
各建筑业企业、各仲裁联络员:
为促进我市建筑业企业仲裁工作快速发展,充分调动仲裁联络员的积极性和能动性,经淄博建设系统仲裁调解中心研究决定,从现在开始,在全市建筑业企业中开展争创建筑业仲裁工作“优秀单位”和“优秀仲裁联络员”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名额
评选建筑业仲裁工作“优秀单位”20家,评选“优秀仲裁联络员”50名。
二、评选标准和条件
(一)“优秀单位”评选条件
1、重视仲裁工作,积极宣传推广仲裁法律制度;
2、年内举办一次仲裁法律制度的会议或培训班;
3、落实采用仲裁条款的合同文本20个以上,或合同额在5000万元以上,或采用仲裁手段解决一起纠纷。
(二)“优秀仲裁联络员”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仲裁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知识,积极宣传仲裁法律知识。
2、热爱仲裁事业,积极引导、协助所在单位或工作联系单位,在合同文本中明确注明“由淄博仲裁委解决合同纠纷”。
3、落实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合同文本10个以上,或合同额在2000万元以上。
4、积极参加淄博建设系统仲裁调解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自觉维护建设仲裁调解中心的社会形象,无违法、违纪行为。
5、对淄博建设系统仲裁调解中心发展和建设有突出贡献的。
三、表彰奖励
评选为建筑业仲裁工作“优秀单位”的,在年度诚信评价中,享受市级表彰奖励;参与工程项目投标时,适当加分;评选为“优秀仲裁联络员”的,具有在企业中优先评为先进工作者的资格,并给予适当物资奖励;建筑业仲裁工作“优秀单位”和“优秀仲裁联络员”将录入淄博建筑管理信息网。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评选活动的领导,成立评选活动领导小组,曲文岳同志任组长,谢绪军同志任副组长,崔长圃、张家民同志任成员,评选活动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张家民同志兼办公室主任,具体的评选工作由淄博建设系统仲裁调解中心办公室负责。
五、评选办法
12月份,由各建筑业企业、仲裁联络员向评选活动领导小组提出申请报告,写出书面事迹材料,由领导小组研究后,予以表彰。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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