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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淄博市工程建设优秀项目经理评选办法》的通知

发文机关:淄博市建筑管理处      文号:淄建管发[2010]4号     发布时间:2010年01月21日    点击数:
 
各区县建管处(局)、各有关建筑业企业:
现将《淄博市工程建设优秀项目经理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积极开展年度优秀项目经理评选推荐工作。
 
 
 
二0一0年一月二十日
 
 
主题词:建筑管理 评选 项目经理 办法
打印:郑菁                         校对:李慧
淄博市建筑管理处办公室       2010年1月20日印发
                                 (印发30份)
 
 
淄博市工程建设优秀项目经理
评 选 办 法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表彰在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项目经理,提高工程建设行业项目经理队伍的素质,规范全市工程建设优秀项目经理评选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
第三条 淄博市工程建设优秀项目经理每年评选一次,由各区县建管处(局)按照名额择优推荐。我市范围内具备条件的项目经理,均可参与申报。
第四条 评选工作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评选结果公示后,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优秀项目经理推荐评选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勤奋敬业,勇于创新,在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和经营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
(二)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模范遵守工程建设行业的各项管理规定,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讲信用,守合同,践承诺;
(三)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较强的项目管理能力和经验。积极采用先进的、国家倡导的质量、安全管理理念、方法和手段;
 
(四)项目经理在岗并取得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
(五)近两年内负责承建的工程项目,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超过500万元,获得市级(含)以上优质工程奖、安全文明工地;(获得工程质量“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建设部安全文明工地、工程质量“泰山杯”奖、省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的项目经理优先推荐申报);
(六)近两年所完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合格率达到100%;
(七)近两年内所负责工程没有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和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安全生产死亡事故;
(八)近两年内所负责工程无因拖欠民工工资发生集体上访事件;
(九)坚持文明施工,注重现场管理、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
(十)无违纪违法行为。
第六条 优秀项目经理的推荐程序:
(一)淄博市工程建设优秀项目经理申报人须填写《淄博市工程建设优秀项目经理申报表》,一式一份,连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报企业所属区县建管处(局),市管企业申报材料直接报市建管处;
(二)各区县建管处(局)依据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并按照名额出具推荐函,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市建管处审定;
(三)审定合格的项目经理,授予年度“淄博市工程建设优秀项目经理”称号。
第七条 获得“淄博市工程建设优秀项目经理”称号的项目经理在淄博市建筑管理信息网公布。参加全国、全省优秀项目经理的评选,必须从获得淄博市工程建设优秀项目经理的人员中推荐。
第八条 在推荐、评选工作中如发现有以不正当手段、欺骗、隐瞒事实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评选资格,撤销所授荣誉,并追究相关单位和申报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建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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