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新区规土局,各招标代理机构、施工企业:
现将《淄博市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投标 管理 办法 通知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0年4月28日印发
(印发20份)
淄博市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交易秩序,防范市场风险,确保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以下简称投标保证金)的安全提交和及时退还,保障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应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的管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淄博市建筑管理处组织实施。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管理职责,对责任范围内的投标保证金进行管理。
第四条 投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人、金融机构签订三方监督协议,依据协议规定共同对投标保证金进行监管。
第五条 投标企业缴纳投标保证金采取差额定率累进法计取。实行以标段为单位一标一缴纳、一标一退还原则。
依法应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和提交要求,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投标保证金缴纳的数额按应招标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概算确定。
1、投资概算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按投资概算的1.5%的比例缴纳投标保证金;
2、投资概算在10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超过部分按投资概算的1.2%缴纳投标保证金;
3、投资概算在3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建设工程项目,超过部分按投资概算的1.0%缴纳投标保证金;
4、投资概算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超过部分按投资概算的0.5%缴纳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
第七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投标保证金的缴纳
1、投资概算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提交额为1万元;
2、投资概算在1000万元—3000万元(3000万元)的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提交额为2万元;
3、投资概算在3000万元—5000(含5000万元)的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提交额为3万元;
4、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提交额为5万元。
第八条 其他专业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必须在开标前一次性足额存入招标人账户,保证金交付时间以资金实际到账时间为准。否则,招标人将拒绝接受其投标文件。
第十条 缴纳投标保证金必须采用银行汇票和电汇的方式,投标保证金的提交单位和退还单位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办理退还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背书转让,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划出。否则,招标人将不接受其投标申请。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时间、地点、缴纳方式和金额。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投标人在缴纳投标保证金时,需在进账凭证上写明用途、投标项目名称、联系人及电话,以便核对查实。缴纳投标保证金手续不得重复使用。
第十三条 未中标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的退还,需在中标结果公示期结束后,凭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解控通知单》到银行办理投标保证金无息退款手续。
第十四条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应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经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后,中标人持该项目的备案合同副本原件、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解控通知单》到银行办理保证金无息退款手续。
第十五条 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为超出投标有效期的30天。
第十六条 招标人因特殊情况书面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并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有效期的,若投标人书面表达拒绝延长的,自拒绝延长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招标人出具书面证明,经市招投标监管机构审查备案后,持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解控通知单》到银行办理投标保证金无息退还手续。
第十七条 招标人确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开标,工程项目需重新公告的,投标人持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解控通知单》到银行办理投标保证金无息退还手续。
第十八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同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
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项目或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3、存在弄虚作假、围标串标行为,经查情况属实的;
4、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投标保证金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人员在投标保证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