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建管处(局)、博山区安监站、高新区规土局质安站,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夏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组织2010年全市建筑市场执法检查的通知》(淄建发【2010】32号)要求,决定自2010年5月10日起,对全市在建工程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方式
采取工程建设三方自查、区县安全监督机构复查、市安全监督机构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市直工程在三方自查的基础上进行全面检查。
二、检查内容
(一)在建工程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行为情况。建设单位安全措施备案手续办理、安全施工措施费用支付、专业工程发包和施工后期安全管理情况;监理单位安全监理保证体系建立情况,审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材料设施设备进场情况,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方案审查和实施监控情况,隐患整改复查验收情况等。施工企业安全机构设置、专业检查人员配备、项目专职安全员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履职等工作情况。
(二)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落实执行情况。建设各方是否严格执行主管部门出台的《关于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建设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监理工作通知》等文件要求, 认真抓好安全保证体系建设、安全职责履行、安全措施备案、安全告知交底、施工后期管理、安全网质量检测、五种仪器实测、起重设备备案等工作。
(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情况。高大模板、深基坑、起重机械设备、高处作业吊篮、卸料平台、超高或异型脚手架等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论证、交底、实施、旁站监理、验收情况。
(四)施工现场安全设施达标情况。“三宝”使用和安全网质量检测、“四口”和“五临边”安全防护、“三级配电、两级保护”执行、脚手架搭设、临时设施、防护棚防砸防雨措施等是否规范可靠。
(五)防坠落、防坍塌整治情况。从事外墙保温、粉刷、竣工清理工作的施工主体是否具有相应资质并依法纳入总包单位管理,专职安全员是否配备到位并履行职责,安全防护措施是否严密,施工用吊篮、吊具安全装置是否齐全有效,每次移动是否经过专职安全员检查验收,作业人员是否接受过操作技能和安全防护培训;起重机械检查维护责任主体是否明确,检修维护人员是否具有起重机械拆装、作业等执业证书,检修作业安全防护措施是否齐全有效,是否将起重设备检修纳入安全监控重点范围;卸料平台是否严格按方案进行制作和安装,材质、焊接、固定是否符合计算要求并牢固可靠;脚手架搭设、临边防护是否及时到位;深基坑排水、支护、变形监测、周边荷载和高大模板支撑材质、基础垫板、结构构造、施工工艺等是否严格按方案执行,并满足施工安全要求。
(六)防雨、防大风、防雷击工作落实情况。是否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是否有切实可行的防控措施,防控措施是否有效落实。
(七)施工现场“三违”治理情况。施工现场是否制定治理“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具体措施,责任是否落实到位;专职安全员是否监督各班组落实班前安全交底制度,是否对关键节点进行施工前验收和动态检查,各项履职工作是否在安全日志中如实记录。
(八)区县安监机构工作开展情况。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安全工作要求、监督队伍建设、监督工具配备使用、监管职责、监管程序、监管方法、监督档案、工作效果等情况。检查结果作为年终区县安全监督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工作要求
(一)工程建设各方要提高认识,按照《通知》要求及时部署,认真组织开展全面彻底地安全自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各区县要在建设各方自查的基础上,对辖区内工程逐一排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各区县主管部门于6月5日前,将检查情况和在建工程一览表报市安监站,一览表要注明文明工地申报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情况。
(三)6月10日起,市建管处对各区县检查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对自检不认真,专职安全员配备和职责履行不到位,现场存有重大安全隐患的施工现场,责令停工整改,约谈施工和监理企业主要负责人,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并视情节,按照程序暂扣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和监理企业项目总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安全监管资格证书,并取消该工程文明工地评选资格,全市通报批评。对不按规定执行安全网质量检测制度或检测不合格的施工现场,责令工程停工整改,限期更换不合格安全网,并按照《淄博市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管理规定》严肃处理。本次检查实行顶格处罚,该停工的停工,该处罚的处罚,该停止投标的停止投标,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
主题词:建筑管理 安全 检查 通知
抄报: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淄博市建筑管理处办公室 2010年5月10日印发
(印发5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