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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机关:淄博市建筑管理处      文号:淄建管发[2010]31号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09日    点击数:
 

 

各区县建管处(局),各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
我市执行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以来,为及时解决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深入开展,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和返还标准不统一问题凸显。为进一步规范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标准
(一)建设单位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标准
1、建设单位在工程开标前,按工程造价的2%向工程所在地建筑管理部门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
2、建设单位因监督民工工资发放到位受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其后续招标工程按1%标准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若出现问题被通报批评的,不再减半收取,仍按2%标准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本市施工企业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标准
1上年度诚信评价等级为B级和C级的施工企业,在评价等级应用有效期期间,工程中标后,分别按工程造价的1%和2%的比例向工程所在地建筑管理部门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
2上年度诚信评价为AAA级、AA级和A级的施工企业,在评价等级应用有效期期间,跨区(县)施工时,区(县)建筑管理部门不再收取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市外施工企业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标准
1市外建筑施工企业进淄备案时,一级及以上总承包企业须一次性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50万元;一级专业承包企业须一次性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30万元。
2、市外进淄施工企业工程中标后,按工程造价的2%向工程所在地建筑管理部门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
(四)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金额控制标准
各级保证金管理机构必须按企业名称设置明细账目。当施工企业(含外地进淄施工企业)民工工资保证金明细账目累计达到100万元人民币后,不再收取该企业保证金;当建设单位民工工资保证金明细账目累计达到200万元人民币后,不再收取该单位保证金。
二、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返还
(一)建设单位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返还
1建设单位使用诚信评价等级为AAA级、AA级、A级、B级、C级施工企业的,民工工资保证金依次分别在工程竣工结算1个月、2个月、3个月、6个月、12个月后,持施工企业开具的无拖欠工程款证明申请返还。
2建设单位使用外地施工企业的,民工工资保证金在工程结算3个月后,持施工企业开具的无拖欠工程款证明申请返还。
(二)本市施工企业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返还
诚信评价为B级、C级施工企业缴纳的民工工资保证金,在工程竣工后且经工程所在地建筑管理部门确认该工程无拖欠民工工资后,由工程所在地建筑管理部门1周内返还。
(三)市外施工企业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返还
1、外地进淄施工企业工程中标后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在工程竣工后且经工程所在地建筑管理部门确认该工程无拖欠工资后,由工程所在地建筑管理部门1周内返还。
2、外地进淄施工企业不在我市继续备案的,应持工程所在地建筑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拖欠工资证明后,到市建筑管理部门退还备案时缴纳的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有关要求
(一)各级建筑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民工工资保证金收取标准,保证足额收取,并及时返还;不该收取的,自文件下发后一律停止收取。
(二)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清理拖欠民工工资工作。对未认真履行职责的,按照淄建发〔2009〕9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清理拖欠民工工资工作的意见》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0一0年六月八日
 
 
 
 
主题词:建筑管理 农民工 保证金 管理 通知
淄博市建筑管理处办公室     2010年6月8日印发

                 (印发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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