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机构履职情况检查制度的通知
发文机关:淄博市建筑管理处 文号:淄建管发[2010]41号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20日 点击数:
各区县建管处(局),博山区安监站,高新区规土局质安站,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建设的通知》,进一步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自检自控能力,督促其有效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全市在建工程有效受控,防止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市建管处决定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机构履职情况检查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施工企业应单独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按专业配齐专业检查人员,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施工企业总公司安全管理机构检查应每月不少于1次,分公司检查每半月不少于1次。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应于每月初3日前,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专项检查月度自查报表》和所有检查项目隐患整改通知书、复查验收整改报告等资料,报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项目监督负责人。
二、各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时,应综合对照现场隐患问题和企业上报的自查资料,检查考核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职责履行工作。凡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企业自查资料或资料弄虚作假的,视为工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责令停工整改,并记入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三、对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单独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安全员配备专业不全、数量不足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未按规定履行安全职责的,第1次责令限期整改;第2次(1年内)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约谈企业负责人,报请发证机关吊销企业安全机构负责人安全管理考核合格证书,并参加强制性安全培训,重新参加考核;3次以上(1年内)全市通报批评,报请发证机关吊销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考核合格证书,并参加强制性安全培训,重新参加考核。
四、对1年内同一项目2次或同一企业3次因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职责履行不到位,被各级建筑管理部门责令整改的,依照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报请发证机关暂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60天,暂扣期间不得参与投标承接工程。暂扣期内,拒不整改的,报请发证机关吊销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情节严重的,依据《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并视情节给予责令停工、诚信评价扣分、企业在建工程全面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二0一0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