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建管处(局)、博山区安监站、高新区规土局质安站,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建设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监理工作的通知》、市建管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后期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机构履职情况检查制度的通知》要求,决定自2010年9月5日起,组织开展全市秋季建筑施工安全大检查。
一、检查方式
区县在建工程采取建设各方自查、区县安全监督机构复查、市安全监督机构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市直管工程在各方自查的基础上进行全面检查。
二、检查内容
(一)建设各方安全履职情况。
1、施工企业是否按照《关于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机构履职情况检查制度的通知》要求,有效履行安全职责。主要包括:施工企业是否单独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并按专业配齐专业检查人员;是否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运行;施工企业总公司安全管理机构检查是否做到每月不少于1次,分公司检查每半月不少于1次;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是否及时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专项检查月度自查报表》和所有检查项目隐患整改通知书、复查验收整改报告等资料,报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项目监督负责人;各施工项目部是否按标准配备了专职安全员,项目专职安全员是否严格组织并监督执行安全交底、班前活动、方案实施、使用前验收、五种仪器实测实量等工作,是否按规定严格执行隐患排查和整改验收工作;安全技术资料是否具有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是否存在资料造假行为;安全员工作日志等资料记录是否及时全面,真实反映现场安全工作实际并及时归档;各施工项目部是否及时整改落实各级主管部门和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检查出的事故隐患,是否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等问题。
2、监理单位是否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监理工作的通知》单独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齐监理项目土建、电气、机械等专业监理人员;是否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为重点,以各专项方案审批、论证、旁站监理为工作主线,对施工方安全保证体系、安全生产条件、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各专项施工方案审批执行、材料设备进场检验、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验收等进行审查把关;是否及时制止违章作业,严格履行隐患排查、报告和督促整改工作职责;是否按规定组织监理项目月度检查,并及时上报安全监理月度工作统计表和监理项目检查考核表;项目部监理日志、监理通知书、整改回复、旁站记录、各项审查工作记录是否完整并及时归档。
3、建设单位是否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是否及时足额支付工程安全施工措施费用。
(二)建筑工程施工后期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1、建设单位是否严格执行工程招标和施工总承包制度,是否存在将外墙保温、装饰装修和水电暖、空调通风、消防、门窗、设备安装等项目肢解发包。确需分包的项目,是否由总承包企业在工程主体封顶前依法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队伍。
2、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是否按要求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足额配备项目专职安全员,并依法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总承包单位是否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并统筹规划施工后期现场安全生产工作。
3、监理单位是否严格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监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对总承包、分包和塔吊拆装等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人员资格、安全职责履行以及大型机具和重要材料进场的审查,强化对施工后期各分部分项工程的监控,完善监理日志、旁站记录、监理通知书、例会记录等档案管理。
4、工程建设各方对建筑工程施工后期重点环节、重点部位是否有针对性的专项整治措施,各方安全监管是否到位。
(三)施工现场是否使用经过质量检测合格的安全网,安全网检测报告、购货发票反映数量是否与现场实际用量相符,是否存在合格安全网数量不足以次充好现象。
(四)区县安监机构是否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安全工作要求认真开展各项工作。监督队伍建设、监督工具配备使用、监管职责、监管程序、监管方法、监督档案、工作效果等情况是否到位。
三、工作要求
(一)工程建设各方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好自查自纠工作,确保检查质量和效果。凡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企业自查资料或资料弄虚作假的,视为工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责令停工整改,并记入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对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单独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安全员配备专业不全、数量不足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未按规定履行安全职责的,依据《关于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机构履职情况检查制度的通知》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对1年内同一项目2次或同一企业3次因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职责履行不到位,被各级建筑管理部门责令整改的,依照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报请发证机关暂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60天,暂扣期间不得参与投标承接工程。暂扣期内,拒不整改的,报请发证机关吊销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情节严重的,依据《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并视情节给予责令停工、诚信评价扣分、企业在建工程全面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对建设、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安全职责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监理工作的通知》等法规和文件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二)各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要尽快按照要求调整规范监督模式和检查方法,严格规范施工、监理企业月度自查和上报工作。在监督检查时,应综合对照现场隐患问题和企业上报的自查资料,检查考核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职责履行工作。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安全网质量检测工作,确保各施工现场使用进淄登记并检测合格产品,日常监督巡查要根据现场实际用量核对安全网检测报告和购货发票,文明工地主体竣工时要核查检测合格的安全网数量,并将核查资料存入验收档案,对检测合格安全网数量不足以次充好的安全文明工地,一律取消评选资格,并严肃处理。工程建设各方要严格落实《淄博市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管理规定》,对使用不合格防护用具的施工单位,将视情节处给予责令停工整改、取消文明工地评选资格、罚款10-30万元等处理。工程建设和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的监督审查责任,对不按要求执行的,将依据《淄博市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市场管理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三)各级建筑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施工后期安全管理工作力度,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施工总承包制度,加强施工合同审查和市场稽查,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肢解发包工程的,要严格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工程造价1%的处罚;对未签订分包合同,总承包单位擅自给肢解发包项目提供水、电、机具等作业条件的,给予总承包单位责令停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等处罚。
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
主题词:建筑管理 安全 检查 通知
淄博市建筑管理处办公室 2010年9月1日印发
(印发2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