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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推建新规 重筑质量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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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获悉,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出台有关规定,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规定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工程质量监督中发现的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监督机构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依法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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