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您现在的位置:淄博市建筑管理信息网>> 政务公开>> 行业快讯>>正文内容

兰州:乱倒建筑垃圾可罚两万

点击数:
 

 

    新华网甘肃频道消息 针对建筑垃圾乱倒问题,兰州市出台相关处罚规定:从12月1日起,全市所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加盖改装的不得在近郊四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业务,建筑垃圾清运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指定地点倾倒,凡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处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将挂靠核准专业公司管理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兰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我市建筑垃圾排放实行核准和收费制,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须在开工前10日内携带相关材料,到市政府政务大厅办理建筑垃圾排放(回填)手续。经核准后,按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取得建筑垃圾排放核准证后,方可排放(回填)建筑垃圾。另外,全市所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在今年11月30日前挂靠到已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公司,从即日起,对从事建筑垃圾清运的车辆加装密闭弧形盖,12月1日起未加盖改装的车辆不得在近郊四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业务。
  建筑垃圾清运必须遵照规定时间路线和地点
  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单位,须在处置建筑垃圾前20日内到市政府政务大厅市执法局窗口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设置处置场所和处置建筑垃圾。建筑垃圾清运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指定地点倾倒,不得沿途遗撒或随意倾倒。城关区范围倾倒在和平镇泉子沟垃圾场,七里河区范围倾倒在西津坪垃圾场,西固区范围倾倒在野狐沟垃圾场,安宁区范围倾倒在青石沟垃圾场。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07日
相关信息
没有相关内容
地址: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路17号 电话:0533--2301519 传真:0533--2303028 E-mail:zibojgc@sina.com
版权所有:淄博市建筑管理处 ©2007-2009 zbj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淄博企业在线提供技术支持 鲁ICP备050544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