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建管处(局)、开发区规土局、市鉴定站、市属施工企业:
我市建筑业岗位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多年来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与各级的大力支持下,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促进了建设事业的发展。随着建筑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岗位培训工作的管理、办班形式已滞后于形式。为了尽快解决工学矛盾,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企业队伍素质,保证工程质量的稳步提高,现对全市建筑业岗位培训的措施及实施办法作如下调整,望各区县主管部门认真执行。
一、项目经理及中岗“十二大员”培训
1、改变培训形式:由全脱产办班变为自学与半脱产、集中辅导等多种形式相结合,对文化水平与技术水平不同的人员采取不同的办班方式。
(1)对具有中专(含职业中专和成人中专)及以上学历,专业对口且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有自学条件的关键岗位人员,采取自学为主、少量集中答疑(时间2至3天)的培训形式,到期直接参加全省统考,并免除其余课程的考试或考查。
(2)对年龄在45周岁以下初、高中毕业且同岗位工作五年以上的关键岗位人员,采取自学与定期辅导相结合的培训形式。首先根据教学内容自学2至3个月,在省统考前集中辅导1至1个半月后,参加省市统考。
(3)对不符合上述两条的关键岗位人员,为了保证及格率,采取全脱产集中面授学习 2至3个月的培训形式,结业后参加省市统考。
(4)项目经理培训,采取自学1个月集中辅导20天后,参加省市统考。
2、改变管理方式:由以办学点管理变为以市及区县两级培训主管部门管理,有固定培训点统一办班改为市科教科直接组织安排培训班。集中辅导时,市聘任省指定的培训点教师或具备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授课,并聘用专职班主任对培训班进行管理。
3、严格考试纪律:省市统考一律从严,监考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考试纪律,杜绝一切作弊现象,维护岗位证书的信誉。
4、降低收费标准:项目经理及中岗 “十二大员”培训费根据办班方式作一定幅度的降低,经测算规定如下:
(1)自学为主、集中答疑的培训费由原全脱产每人每期900元降为260元。
(2)自学与集中辅导相结合(半脱产)的培训费用由原脱产每人每期900元降为550元。
(3)全脱产的培训费由原全脱产每人每期900元降为700元。
(4)项目经理培训费由原全脱产每人每期650元降为600元。
二、职业技能岗位开发
1、理论培训:以施工企业或项目部组织自学(领学)或辅导为主,1个月后由区县组织人员参加全省统考。
2、技能培训:采取以师带徒、技术竞赛等切实可行的方式进行,以施工企业或项目部组织为主。
3、实践鉴定:按照省局关于“抓中放初”的要求,“普工”和“初级工”的鉴定由区县牵头实施,原则上以施工企业或项目部组织考评为主,完善鉴定手续,报市申办证书。组织鉴定时,区县主管部门要选派考评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监督进行。对中级工的鉴定,原则采取市委托区县鉴定为主、市抽签一定比例的方法进行。为了保证鉴定质量,由市抽签部分一律进入市鉴定站(所)固定工位实施鉴定,且将以市鉴定部分的合格率考核认定区县自行鉴定的合格率,凡考核不合格者,一律降为初级工。各区县必须优先保证市抽签的比例要求,否则将不予办理委托鉴定人员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各区县的鉴定方法可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具体可采取一下几种形式,区县或企业可据情拟定鉴定方案报市审批后进行。
(1)由区县组织有关考评组(员)到各工地,对参加鉴定的人员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部位进行工作量和质量的考评,完善鉴定手续。中级工鉴定必要时市将派人监督进行。
(2)可选取施工群体的某一现场设置临时鉴定场地,按上级鉴定要求组织施工群体内多个工种和人员的鉴定,解决实践鉴定与工程进度之间的矛盾。
(3)在施工企业或项目部能够准确提供或证明某工种人员所干两个工程的同一工种的工作,并质量达到合格以上,在建工程又不符合鉴定条件的情况下,可由市组成考评组,按上级鉴定规范的要求,对实际操作要求以答题或口述的方式让其完成,必要时让其现场演示操作要令。
4、收费标准:初级工培训与鉴定费 由每人每期350元降为不超过120元,中级工由每人每期642元降为不超过180元,高级工由每人每期964元降为不超过300元。所有工种的教材费据实另收。各级主管部门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培训与鉴定环节,根据工作的难易和繁简程度尽可能降低收费。
三、加强培训费改革
1、项目经理和中岗“十二大员”培训费由企业负担逐步过渡到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或直接由个人负担,操作层人员培训费鼓励个人负担。由企业负担全部或部分培训费的人员,应与企业签定培训合同,明确培训目标、内容、形式、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并以不少于培训费的工资额作为押金。
2、由企业负担培训费的人员证书归企业保管,个人自费获得的证书归个人所有和保管。要通过加大执法力度,进一步规范施工企业的用工制度,逐步由企业组织现在岗人员的培训取证过渡到招用持证人员上岗,克服人员流动给企业造成的损失。
四、本办法中建筑业管理层中级岗位培训自本实施办法下发之日起执行,操作层职业技能鉴定从2001年元月1日起执行。
二000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