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监督管理告知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建管处(局)、高新区规土局质安站,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效能,从源头上强化施工安全控制,有效遏制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顺利有序进行,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市场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决定在全市建筑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告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告知工作,由市及区县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各级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要根据工程特点、周边环境、施工季节等因素对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进行安全责任告知。
二、建设单位办理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手续时,将相关资料报工程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安监机构根据有关资料和现场勘察情况于5日内,对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进行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告知。
三、参加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告知的人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现场负责人、安全监管员;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管员;施工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经理和项目专职安全员等。
四、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告知采取书面告知形式,告知书一式四份,建设、施工、监理和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一份。
附:《淄博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告知书》
二00九年八月七日
附件下载:淄博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