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土局,桓台县建管局,各有关单位:
一、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
(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标准。施工企业应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配置土建、电气、机械和起重设备等专职安全员,并与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相适应。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及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施工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及以下资质不少于2人。施工劳务分包序列不少于2人。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员。安全机构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4年以上安全管理工作经验,各专业安全管理人员应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2年以上安全管理工作经验,安全机构工作人员均应取得安全生产考核证书上岗。
(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职责。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编制和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按照项目专职安全员任职标准和工程风险程度审核确认项目专职安全员,负责项目专职安全员的备案登记和业务检查指导;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员职责。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监督项目专职安全员履职情况;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作出查封处理决定;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越级或直接向工程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检查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检查要明确检查的内容、形式、类型、标准、方法、频次以及整改、复查要求,要重点检查安全目标的实现程度,安全生产职责的落实情况,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防护情况,生产安全事故、未遂事故和其他违规违法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他要求的执行情况。集团公司开展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分公司每半月不少于1次。
二、项目部专职安全员配备
(一)项目专职安全员必须依法单独设置。自文件下发之日起,项目部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项目专职安全员不得从事与施工安全管理无关的其他工作。项目专职安全员应统一安全员标识,挂牌上岗,有条件的可以统一服装。项目部要为项目专职安全员设置专门的办公场所。项目专职安全员应相对固定,不得随意更换,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的,应由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将更换原因、人员情况上报工程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登记备案。
(二)项目专职安全员配备标准。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员。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员。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不少于1人;50人-200人的,不少于2人;200人及以上的,不少于3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专职安全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规定的配备标准上增加。专职安全员须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上岗,并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年以上施工现场工作经验。
(三)项目专职安全员工作职责。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时督促改正,并及时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工程项目经理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予以纠正并查处;定期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对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存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及时上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工程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四)实行项目专职安全员工作日志制度。项目专职安全员应使用统一制式的专职安全员工作日志,并按照职责和日志本填写要求,详细记录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日常监督巡查和检查整改情况。日志格式请登录淄博市建筑管理信息网(www.zbjg.com)查询。
(五)逐步推行项目专职安全员企业委派制度。施工企业应制定工作计划,逐步推行项目专职安全员企业委派制度,统一制定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标准。
三、监督检查工作要求
(一)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各级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在审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资料时,要严格审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在重新审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时,应重点审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项目经理和项目专职安全员在岗和履职情况,审查时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项目经理应持身份证和证书原件到场,企业应提供上述人员工资发放和社会保险办理凭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项目专职安全员应提供安全工作档案和记录。
(二)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审查。各级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安监机构在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资料审查和现场勘查时,要重点审查项目专职安全员是否按规定人数配备,是否持有专职安全员考核合格证书。外地进驻淄博施工企业也应按照《通知》要求,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足额配备项目专职安全员。
(三)日常监督检查。各级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在组织日常监督检查时,要重点检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机构及人员履行职责、检查整改情况,对专职安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检查项目专职安全员是否存在兼职情况,项目专职安全员配备、持证上岗、履行职责情况,使用统一制式的专职安全员工作日志情况,对分包单位安全检查管理情况,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情况等。对查出的问题,施工企业在限期内整改完毕形成整改报告,加盖企业公章后报工程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复查。
四、处理措施
(一)施工企业未按规定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员配备专业不全、数量不足的,对项目专职安全员未按要求单独设置,从事与施工安全管理无关工作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按规定履行安全职责的,第1次责令限期整改;第2次(1年内)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约谈企业负责人,报请发证机关吊销企业安全机构负责人安全管理考核合格证书,并参加强制性安全培训,重新参加考核;3次以上(1年内)全市通报批评,报请发证机关吊销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考核合格证书,并参加强制性安全培训,重新参加考核。
(三)项目专职安全员未按规定使用统一制式的安全工作日志或记录内容不全面不真实,现场隐患整改汇报不及时,安全职责履行不到位的,第1次责令限期整改;第2次(1年内)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3次以上(1年内)全市通报批评,报请发证机关吊销项目专职安全员安全管理考核合格证书,并参加强制性安全培训,重新参加考核。
(四)1年内同一项目2次或同一企业3次因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员安全职责履行不到位,被各级建筑管理部门责令整改的,依照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报请发证机关暂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60天,暂扣期间不得参与投标承接工程。暂扣期内,拒不整改的,报请发证机关吊销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情节严重的,依据《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并视情节做出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