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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机关:淄博市建筑管理处      文号:淄建管发[2009]61号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12日    点击数:
 

 

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建管处(局),高新区规土局质安站,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促进建筑业企业保持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等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就加强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范围
所有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除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外),必须依法申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类别及程序
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分为新申报、延期申报、相关内容变更或遗失补证、有效期内重新审查等4种类别。
    具体办理程序为:区县建筑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将企业申报资料报市建管处安监站,附区县审查表;市建管处安监站进行初审,审查不合格的,将申报材料退回,通知区县主管部门并说明理由,同时通知有关企业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企业可再次提出申请;初审合格后报省建管局质安处(时限为10个工作日)。具体申办要求请登录淄博建筑管理信息网(www.zbjg.com)查询,申办前企业应先登录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管理系统(www.sdaqxk.com)进行网上申报。
三、申办安全许可证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1、申报表:
(1)“企业基本情况”及后面“正副本需载明的内容”是否与营业执照相符,“企业基本情况”不得有空项,法人代表必须亲笔签名。(载明的企业地址必须冠有“山东省”,主要负责人必须是法人代表)。
(2)经理不得兼任分管安全副经理,分管安全副经理不得兼任安全机构负责人;
2、申报材料:
(1)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
(2)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安全机构负责人应持有C证;
(4)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
(5)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6)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包括企业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
(7)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证明;
(8)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
(9)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要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10)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11)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本着事故发生后有效救援原则,列出救援组织人员详细名单、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
(12)资料中所有证件、凭证需提交原件审验。装订时,应用彩页纸按目录的十二分项隔开。所有资料都应按顺序编好页码(包括复印件)。社会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单复印件除申报材料里装订外还须单独装订一份附在申报材料外。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报
1、延期重新申报:
属于下列范围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重新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1)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2)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曾被暂扣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受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3次以上(含3次)处罚、通报批评或有安全生产诚信不良记录的;
(4)年度安全生产条件复查和安全生产评价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过程中经多次整改达到基本合格的;
(5)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申请的;
(6)各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工程项目安全评估和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认为有必要重新审查的。
2、延期正常申报: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属于应当重新审查范围的建筑施工企业,经各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可以不再对其进行审查。但此类企业仍需提交规定的有关申请材料。
3、材料要求:
(1)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企业应当向市建管处提出延期申请。
(2)需要进行重新审查的企业,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②建筑业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获准延期之前,“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在有效期之内)复印件(需交验原件);③《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七条(三)~(五)、(七)~(十三)项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
(3)延期正常申报的企业,提交上述①、②项材料。除延期申请表外,企业延期申请资料(包括所有证件、凭证原件的复印件)应装订成册。企业在申请延期时,需要交验所有证件、凭证原件。企业应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内容变更、遗失补证等申报
1、建筑施工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持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工商营业执照变更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区县建筑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报市建筑处审查,由市建管处在《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处填写“经核实原件与复印件相符,同意申报”,加盖公章后,连同变更材料复印件上报省建管局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2、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持申请补办的报告及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综合类报刊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填写《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增补申请表》,向市建管处提出补办申请,由市建管处上报省建管局补办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重新审查
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其安全生产条件重新进行审查。
  1、存在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
  2、存在降低安全生产许可条件情况的;
  3、发生死亡事故或者因安全问题受到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审查资料同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五、“三类人员”安全考核工作要求
(一)建筑业企业“三类人员”即法定代表人、最高行政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行政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管理考核合格证书是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要条件。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持证人数要求参照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二)“三类人员”安全考核报名条件
具备相应学历、职称、阅历、执业资格等其他条件。具体条件标准,见《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标准》。
(三)“三类人员”安全考核报名资料
1、安全生产知识考试报名申请表(见附件3);
2、岗位职务、执业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证书;最高行政负责人任职文件、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企业分管安全生产行政负责人任职文件、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建造师(或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企业聘用文件(合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聘用文件(合同)、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学历证书。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考核合格证明材料;
4、省建筑工程管理部门核发的岗位安全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换发证书的);
5、近期免冠一寸同底版彩色照片两张。
(四)“三类人员”安全考核报名审查程序
企业按照《考核标准》对报名人基本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对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进行初步考核,对报名申请表填写的内容以及提交材料的真实、完整性进行复核,如实填写审核情况。审核合格的,企业持报名资料,到企业注册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名。各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复核、审查报名条件,考核其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报名资料审查核实后,加盖核验专用章,签署审查人员姓名,整理考核档案,建立数据库。原件及时退回企业。审查、考核不合格的,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六、监督管理工作要求
(一)各级建筑主管部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组织对辖区内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情况进行梳理统计,并于10月31日前,组织辖区内所有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报名参加“三类人员”培训,依法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或营业执照、资质变更后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企业,及时办理延期和变更手续。并将落实情况,于10月30日前,报市建管处安监站。市建管处拟于12月底前申请省建管局单独组织一次“三类人员”考核,各级建筑主管部门要组织并督促其按时参加考核,取得安全考核合格证书。
(二)各级建筑主管部门在工程招标、建筑施工安全措施备案审查、外地进淄企业备案审查、企业资质增项、升级审查时,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延期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暂扣期内的,不予受理。企业资质年度考核时,应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未提供的企业资质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暂扣企业资质证书。
(三)各级建筑主管部门在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应当查验承建工程施工企业(包括分包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现企业降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或存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提出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工程项目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两次或同一企业三个项目被责令停止施工的;施工企业承建工程经责令停止施工后,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拒不停工整改的,依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视情节给予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至60日的处罚。
(四)企业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视事故发生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按下列标准执行:
  1、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至60日;
  2、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至90日;
  3、发生重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至120日;
  4、12个月内第二次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时限增加30日;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时限增加60日;发生重大事故、暂扣时限超过120日或连续发生3次生产安全事故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5、瞒报、谎报、迟报或漏报事故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再延长暂扣期30日至60日。
(五)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注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企业依法终止的;
  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3、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依法应当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六)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发生问题的在建项目停工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该企业不得进行任何施工活动,且一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按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处罚。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各区县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
 
二OO九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下载:各区县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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