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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建筑领域规范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的通知

发文机关:淄博市建筑管理处      文号:淄建管字[2007]33号     发布时间:2007年05月10日    点击数:
 

各区县建管处(局)、高新区规土局城建科,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有力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逐步建立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工作机制。决定在全市建筑领域规范民工工资发放,形成统一标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农民工工资发放方式。施工单位支付民工工资应实行月结月清或按合同结清两种方式。按合同结清的,每月借支给民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淄博市最低生活标准。
二、农民工工资发放责任。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民工工资发放直接负责。总承包企业负责对项目部、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日常动态监控。今后,凡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先由总承包企业垫付。属于总承包企业转包、违法分包、或允许其他企业、个人挂靠承包工程造成拖欠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属于分包企业违法拖欠的,由总承包企业向分包企业追讨垫付的工资款项。
农民工工资管理
(一)、进行实名制管理,项目部建立农民工花名册。农民工花名册包括姓名、籍贯、身份证、工种、进场时间、离场时间等内容。
(二)、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务用工制度,签定劳动合同。除日工外,施工单位或建筑劳务企业必须与民工签订《淄博市建筑业劳动合同》。
(三)、项目部按月制定工资表。工资表中的人员编排顺序同农民工花名册一致,记录考勤天数、借支、应发工资数额、实发工资数额等内容,工资发放表必须有施工单位、项目部签章以及民工本人签字。施工单位每月对工资发放进行监督。
(四)、项目部按月结清民工工作量。按合同约定支付民工工资的,项目部应按月结清民工工作量,核发工资数额。且必须有施工单位、项目部签章以及民工本人签字。施工单位每月对核发工资数额进行监督。
(五)、工资发放和维权公示。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农民工维权公示牌,公布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
对以上(一)到(四)项内容,各施工现场项目部应按要求健全工资发放资料,建立专门工资发放档案,档案盒统一标识为“****工程农民工工资发放档案”。建筑企业必须按月定期检查,并在档案资料中留存公司的每月检查记录。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不定期抽查工资发放档案,监督工资发放情况和公司对项目部的检查情况。
四、农民工工资监管。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招标工程项目的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
五、责任追究
所有建筑业企业必须按要求建立“农民工工资发放档案”,凡未按要求建立的,视为有拖欠工资隐患。工程项目未按要求建立“农民工工资发放档案”的,将取消该工程的一切评优活动;公司有两项及以上工程未按要求建立“农民工工资发放档案”的,将限制该公司的投标资格,限制投标资格期限不少于3个月。
各区县建管处(局)要立即将通知精神传达到所辖建筑业企业和进淄企业,要求各企业所承包的工程建立“农民工工资发放档案”并布置检查落实工作。市清欠办会同有关部门将于5月下旬和六月份对市、区县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抽查。今后,凡发现未按规定建立工资发放规范制度且发生拖欠工资的,将给予企业和项目经理严肃处理,并记入建筑市场信用档案。
二00七年五月十日
主题词:建筑业 民工工资 规范 通知
 淄博市建筑管理处办公室          2007年5月10日印发
                                    (印发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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