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违反劳动法的责任。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农民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
二、水利、交通、电力、铁道、通信、民航和未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手续的工程项目,出现拖欠不属清欠办协调范围。
三、建筑工地必须悬挂农民工维权牌,出现拖欠可直接拨打维权牌公示电话投诉。
四、用人单位打白条拖欠工资,农民工以手中的工资欠条作为证据,可讨要拖欠工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市法律援助中心可免费为民工提供法律服务。
五、在建工程项目(已办理建设手续、尚未竣工验收备案)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属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解决。
六、已竣工工程项目(已办理建设手续)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属施工单位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解决。
七、市直管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解决。
八、各类村镇、工业园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均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施工单位注册地所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解决。
九、涉及外地市开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属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十、农民工提出拖欠工资投诉事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且必须客观真实,否则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的身份证件;(二)建筑业劳动合同;(三)拖欠工资证明(欠条或经双方认可的结算单);(四)其他有关材料。
十一、以爬塔吊、跳楼、冲击政府机关、围堵交通道路等过激行为讨要工资的属于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视情节予以处罚。
十二、投诉农民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接待工作人员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劝阻或批评教育;投诉人数5超过人的;投诉事项已经受理,再向上一级部门投诉的;投诉事项已经受理,仍在投诉接待场所滞留的;向区(县)、市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经调查与事实不符,有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情况的;扰乱投诉秩序的其他情况。
各投诉机构电话:市清欠办:2302480 高新区:3580878
市法律援助中心:2302148或12348(法律咨询) 6218037(业务科)
张店:2173313 博山:4176174 周村:6413616 临淄:7180075
沂源:3251115 高青:6982619 桓台:13011621811 淄川:15153333583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2333(劳保咨询) 2860000(投诉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