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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淄博市建设领域清欠工作事权管理划分的通知

发文机关:清欠办      文号:淄清欠字[2009]5号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19日    点击数:
 
各区县清欠办: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市场管理工作的意见》(淄政发[2009]9号)要求,遵循工程属地管理和“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淄博市建设领域清欠工作事权划分内容如下:
一、在建工程项目(已办理建设手续、尚未竣工验收备案)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属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
二、已竣工工程项目(已办理建设手续)拖欠工程款的,属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
三、已竣工工程项目(已办理建设手续)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属施工单位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解决。
四、市直管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解决。
五、各类违法违规工程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的均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施工单位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解决。
六、涉及外地市开发、施工企业,区县无法协调解决的应以书面材料上报市清欠办,由市清欠办上报省清欠办后协调解决。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作者:朱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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