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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 博 市 建 设 委 员 会 关于印发《淄博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机关:淄博市建设委员会      文号:淄建发[2009]95号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20日    点击数:
 

 

关于印发《淄博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
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土局,桓台县建管局,委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淄博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淄博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评标专家 考核 办法 通知
打印:郑菁                               校对:赵庆
 淄博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9月17日印发
                                            (印发40份)
 
淄博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计委《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省建设厅《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及中办、国办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按规定程序进入山东省评标专家库,为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评标活动提供评标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与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共同对评标专家实施管理考核。
第四条 考核工作应坚持标准统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聘期为三年。不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或继续教育考试不合格的不得聘任为评标专家。
第六条 评标活动实行封闭式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专家依法进行的评标工作。评标专家应当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七条 评标工作实行署名制。评标专家应在评分表或投票表上签署姓名,评分表或投票表归入评标资料档案予以保存,作为对评标专家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的依据。
第八条 建立评标专家信用档案。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记录评标专家的有关信息,包括专家证书编号及评标次数、迟到和未出席评标活动次数及原因、培训及考核情况、业务能力和评标表现、不良行为记录、被投诉次数及原因和调查处理结果等,形成评标专家的信用档案,依据考核办法对专家表现进行计分、评价。评标专家信用档案作为对评标专家实施动态管理的依据。
区、县评标专家的信用档案的建立由各区、县交易中心负责,实行即时记载,按月汇总上报,次月五日前报市交易中心核定上月考评记录情况,年终由市交易中心作出年度考核结论。
第九条 建立评标专家年度考核制度。每年考核一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并且三年内不再聘用。考核结论为良好及以上者,优先聘用。
采取“一标一评”,一次评标考评一次。对评标专家参加评标行为表现进行记载和评定。每次评标结束后,由招投标监督机构和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根据现场监督情况进行考评,将每名评标专家的考评情况记入评标专家信用档案,作为评标专家考核的依据。
评标专家年度考核得分=日常考核得分+年终考核得分。
日常考核得分=80—年内累计扣分
年终考核得分=20—年内累计扣分
年度考核结论确定:年度考核得分75分以下为不合格,
75分以上85分以下为合格,8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90分以上为优秀。
第十条 考核内容及打分标准:
日常考核(满分80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评标活动每项扣3分:
1、出席评标活动,不主动提交身份证明、登记录检,不自觉接受工作人员核验的;
2、进入评标区未按要求存放随身携带通讯工具,或在评标区内隐蔽使用通讯工具的,商谈与评标无关事宜,经监督机构劝阻立即终止的;
 3、在评标现场不遵守评标纪律,高声喧哗或随意走动,擅自进入其他评标室影响正常评标秩序,经监督机构劝阻及时改正的;
4、参加评标迟到10分钟及以内的;
5、评标过程中未经许可擅自脱离评标区,经监督机构劝阻及时改正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评标活动每项扣5分:
1、不认真审阅投标文件,敷衍了事打分,扣分不说明理由的;
2、在评标结束后,将评审过程涉及应当保密的资料或数据带离评标室的;
3、评标时不独立进行评审的,不按规定程序擅自发表个人意见,擅自评议标书内容的;
4、 不仔细审阅招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打分的;
5、  发现投标文件中存在不应当雷同的现象,投标人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不及时向现场监督人员报告的;
6、未发现投标文件中的重大偏差,或发现后未作废标处理的;
7、未按规定提交评标报告,或提交的评标报告不符合要求的;
8、评标打分被判定为异常性评分的。
 (三)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评标活动每项扣20分:
1、对外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评审过程中,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诱导投标人以澄清、说明或补充为借口,表达与其投标文件原意不同的新意见,或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意见,授意其他评委成员给特定单位打高分的;
3、对自己的评审意见不负责任,发表与个人书面评审意见相反的言辞的,并私下沟通意见,影响评审结果的;
4、不服从现场监管人员管理并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5、因评标专家失职或对评标专家的有效投诉而造成重新评标的。
评标专家日常考核扣分大于20分(含20分)的,市招标办将给予严重警告,并报请省招标办暂停评标半年的处分。
年终考核(满分20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扣5分,本项分值扣完为止:
1、一年内参加评标迟到10分钟累计达三次以上的;
2、评标专家因工作单位变动的,兼职、辞职或联系方法变更,不及时告知的;
3、年度内评标打分被判定为异常性评分达到两次的;
4、被投诉或被举报,经查实确有不良行为的。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招标办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并报请省招标办建议暂停其一年内评标专家资格:
(一)用各种理由拒绝参加评标三次以上的;
(二)评标结论两次被要求复议,且被证实评标工作存在明显错误的;
(三)评标专家未亲自参加评标活动,委托他人代替的;
(四)业务能力有限,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五)不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评标工作不认真的。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教育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招标办报请省招标办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与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收受招标人、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在评标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或者出现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不按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评标的;
(三)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不予协助配合的;
(五)对评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不向监督部门报告的;
(六) 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七)评标期间私下接触投标人、擅离职守的;
(八)  有其他违反评标纪律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或其他不适合于继续从事评标工作的;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被取消资格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评标专家证书,清出评标专家库且今后不再录入,并在淄博建筑管理网上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强化评标专家的统一使用和动态管理。进一步完善和优化我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结构,增加经济专家和特殊专业专家,优先使用资深评标专家,实现资源共享,满足各类工程项目评标需要。
全面统一使用山东省评标专家管理网络系统,在市、区(县)两级实现评标专家的网上随机抽取,依托管理网络系统对评标专家进行考核,实施专家准入清出制度,全面实现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及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要积极开展对评标专家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组织评标专家开展业务学习及培训工作,严格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和考核,确保评标工作公正、公平、规范有序地进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淄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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