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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拨付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机关:淄博市建筑管理处      文号:淄建管字[2007]19号     发布时间:2007年03月27日    点击数: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
拨付管理工作的通知
 
淄建管字〔2007〕19号
 
各区县建管处(局)、劳保站:
为了更好地贯彻2007年全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认真执行鲁建发[2003]18号文《关于调整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拨付等级和拨付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拨付工作,经研究,现提出2007年做好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拨付管理工作的几点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按照《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金管理手册》核定等级拨付施工企业养老金,禁止降低标准拨付和无证拨付。
二、按照省养老金拨付规定,认真执行每季度拨付制度,季度末及时上报拨付申批表。
三、工程开工一周内,施工企业应及时向劳保管理机构报送预收联系单,按规定无预收联系单的工程,劳保管理机构不予拨付。
四、坚持拨付的公开、公平、公正,对本区县外企业要一视同仁,禁止借各种理由少拨和拖欠。
五、各区县劳保管理机构应积极受理施工企业办理《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金管理手册》的申请,并于每年4月或10月报市建管处劳保办汇总后报省审批。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建筑 劳保 管理 通知
淄博市建筑管理处办公室          2007年3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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